“命案必破”的前提是程序正义
2005年08月23日
杨锦
湖南省公安厅近日召开了全省侦破命案现场调度会议,有关负责人指出,“打防”结合控制命案发生,而“命案一定要破”。(《潇湘晨报》8月18日报道)
又是“命案必破”!难道近年来的孙万刚、佘祥林、聂树斌等冤案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虽说,“命案必破”的要求可以促使公安部门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搞好治安的心理期望,但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本身却是有问题的。
上世纪80年代,美国有一个很著名的系列杀人案件叫“绿河疑案”。“绿河杀手”在两年间谋杀了多位女性,把她们的尸体抛在金恩郡的绿河里,美国警方一度为此焦头烂额。这样的案件如果出现在我们的社会里,想必是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的。但美国警方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却一直未能抓获凶手,就连美国高层司法官员也认为,“绿河疑案”极有可能永远都找不到谜底。直到DNA技术应用到刑事侦破中之后,“绿河杀手”才终于被绳之以法,原来那个可怕的凶手,就是一直被警方怀疑的重点对象。
这个案例的启示性就在这里:明明有了重点怀疑对象,但由于美国司法强调实质与程序的双重正义,强调无罪推定的原则,因而就是拿他没办法。在中国,类似的案件也有。比如,河南平舆的黄勇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夺命17条,最终因为一个受害人的逃脱,才将凶手抓获。这些例子告诉我们,虽然人命关天,虽然警方全力以赴,但也未必就能把案子侦破。
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在不断提高的,但认识却又是没有止境的,而“命案必破”却要求公安人员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必须对任何事物都有认识,对任何线索都能掌握,对任何证据都能获取。这显然是做不到的。为了迅速破案,办案进程中的人权规则有可能被有意忽视,刑讯逼供有可能成为最快捷的突破手段——不要忘了,以前一些刑讯逼供案例,正是在公安人员面临尽快破案、完成任务的压力下发生的。
应该说,在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督促公安工作是一种简单而迅速起效的选择,但一项政策的出台,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它的长远影响。特别是“命案必破”有可能导致两个误区:一是警方突破法律的限制,以错误的程序办案,甚至把错案人为地办成“铁案”;二是公安机关把有限的警力和财力投入到命案侦破中,忽略了日常社会治安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