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杭州8月24日电 一名一级警督,在交通肇事后先是让妻子顶罪,后又多次找人作伪证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今天下午,浙江省丽水
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在云和县看守所向原丽水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樊甫俊宣布一审判决:樊甫俊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此,这起延续了两年多的一波三折的交通肇事案终于有了一个结论。
1962年出生的樊甫俊曾任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长,案发前任丽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系一级警督。2003年5月10日上午,樊甫俊与在丽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担任宣教科长的妻子徐淑兰开着交巡警支队的灰色尼桑轿车外出。途中,徐淑兰把车交给正在学习驾驶、仅有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樊甫俊驾驶。途经丽水市丽阳街中心医院宿舍门口路段,将前方骑行无牌电动车的梁友华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樊甫俊、徐淑兰出于减少家庭损失考虑,认为由持有驾驶证的徐淑兰承担事故责任对家庭较为有利。为此,樊甫俊、徐淑兰向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作了虚假供述,虚构事故发生时是徐淑兰在驾驶,导致丽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于6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徐淑兰处以罚款15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但此后,有知情人向丽水市公安局举报,要求查清事实。2003年8月27日,丽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樊甫俊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道路上其他车辆动态,遇情况操作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了继续掩盖自己的行为,逃脱法律的追究,樊甫俊、徐淑兰分别找到叶少雄、周菊英等6人作伪证,证实事发当天在现场看到由徐淑兰驾车,并据此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丽水市公安局作出的撤销认定徐淑兰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罚的决定。2003年12月12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最终撤销丽水市公安局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的决定》。
然而,败诉的丽水市公安局没有就此放手,他们一方面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使莲都区法院的行政判决得以撤销,一方面专门成立了“5·10”交通肇事案专案组,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艰苦仔细侦查,终于在今年5月突破这起交通肇事案有关伪证人的口供,彻底查清了全案事实真相。
今年7月12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对樊甫俊提起公诉。8月5日,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24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樊甫俊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构成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岳耀勇 朱乐 郑锐 记者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