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郑超)大学生校内受处分可向校方申诉。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月1日实施,各高校在新学期开始,“刷新”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学生受处分申诉条款。
“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副书记杨军告诉记者。规定说,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记者从一些大学了解到,大学制定申诉的具体条文依据的是教育部的规定。根据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是否申诉的决定权在学生手中。”杨军说,学生受处分可申诉,等于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多了一个环节,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