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11日讯 (记者 纪燕玲 李丹通讯员周义朝周跃忠)从一个革命烈士的儿子变成了一个罪犯,从一个电管站长变成了可悲的贪污犯,私欲膨胀邪念作祟,让正在辉煌的事业顶峰的蔡某沦为阶下囚。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蔡某目前在海口监狱积极服刑,他已经得到2次减刑机会,他告诉记者,他要早日出去见妻儿。
忘了革命前辈的教导
贪念让他断送了前途
蔡某今年43岁,出生在一个革命家庭。父亲为中国革命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留下了母亲和他。蔡某自幼受革命家庭的影响和教育,他一直觉得血管里流淌着的都是革命先烈的热血。他自幼学习努力,一直被大家认为是一个积极向上勤奋自强的革命后代。初中毕业后,他幸运地分配到了镇政府工作,曾经担任过国土所所长。后来,又担任了镇电管站长职务。
“如果我能安分守己,牢记革命前辈的教导‘一心为公’,排除心中私念的话,我的人生轨迹会接着革命家庭的步伐前进!也许会成为一个前途无量的乡镇干部。我愧对为革命献出了生命的父亲……”,蔡某低着头,一边小声地说,一边擦眼泪。
可是由于私心杂念的膨胀,造成了他腐败思想的泛滥,导致后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断送了他一生的前途。
贪污挪用电费38万
被判有期徒刑20年
1995年3月,他调任镇电管站站长。每日成千上万元的电费从他的手中流入,像电表的度数一样,触动了他的私心。面对这些花花绿绿的钞票,他的价值观改变了。没有很好地把握好自己,当时他是站长、会计、出纳三职集于一身,这给他贪污、挪用解开了所有的束缚,他可以随心所欲地把电费占为己用,钱在他的手里,公家钱和私人钱都分不清了。
几年中,他贪污电费16万元,挪用电费22万元,终于触电落网。
蔡某的贪污、挪用行为给镇政府和供电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贪欲的尽头是法网和铁窗。
用劳动改造丑恶灵魂
努力减刑早日见妻儿
蔡某告诉记者,自从进了看守所,面对着高墙电网,面对着十几个盗窃、抢劫、强奸等暴力罪犯的陌生面孔,常常暗暗流泪。每到夜深人静的时候,他总会想起为革命出生入死的父母,信任他的党和政府,还有和他风风雨雨、相濡以沫20多年的爱妻和正在成长中的孩子。想到给他们的心灵带来的伤害,他的心就象被刀割一样……
进了监狱后,心里的压力让他的精神几乎到了崩溃边缘。狱警发现蔡某的情况后,对他进行了耐心教育和开导,把他扭曲的思想扭转了回来。
通过积极的劳动和良好的表现,蔡某先后担任了监舍长和劳动现场工序长。蔡某说,他要用改造的汗水冲刷丑恶的灵魂,早日获得新生。
蔡某提醒掌握一定财物大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切不能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像他一样贪污、挪用公款,要做一个老实人,做一个清白的人民公仆。
律师点评
挪用公款可转化为贪污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谢元丰律师介绍,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容易被人混淆,或在某些具体案件中难于界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想暂时占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其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因此,挪用时在账面上会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不会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的目的,其侵犯的是公款的所有权。客观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不易被觉察的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界定两罪,关键要结合案件各个因素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想将公款占为己有,还是只想暂时使用事后归还。
挪用公款罪在有些情况下会转化为贪污罪,如: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或挪用公款后用虚假发票平账或销毁有关账目;或挪用公款后破罐子破摔,有能力返还而拒不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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