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沧州电 (记者刘树鹏) 5月26日,河间市法院对唐山民警刑讯逼供案公开宣判后,因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对判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了解到,沧州中院经过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王建军和杨策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河间法院一审判决中,包括王建军、杨策在内的唐山市公安局7名民警均被认定犯有刑讯逼供罪。因其他5名民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王建军和杨策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王建军、杨策及其辩护人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二人提出上诉后,沧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建军、杨策身为负有侦查职责并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组织、指挥他人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致人轻伤。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有关法律,沧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李久明得知二审裁定结果后对记者说,“7·12”错案的责任刑讯逼供问题虽然终结,然而,这起错案的责任追究远没有结束。检察机关曾对王建军、杨策等人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等问题立案调查,却一直没有明确结果。另外,这起错案之所以产生,除了王建军、杨策等人外,唐山市政法委、检察院、中级法院也有人负有责任。李久明还表示,自己即将提出国家赔偿,为遭受非法关押867天并造成轻伤和严重经济损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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