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民 本网记者 台建林
一份黑色清单
西安城里,那道13公里长的古城墙,箭垛城楼,壁垒森严,曾经给人多少厚重可靠的安全感。城中心西大街,西安市
公安局,屡破大案,荡浊涤污,一声“枪响了,出事了”,一部“12·1”大案纪实电视剧,曾经把秦人后代的威名唱遍大江南北。可是,鸡年暮春以来,西安古城墙内外又传来怎样一声声叹息:
4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钟楼社区民警李斌,被一名长期吸毒、贩毒的嫌疑人砍断手指肌腱;
4月22日,公安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民警刘希社等人在抓捕正在盗窃的疑犯时,该疑犯用扳手砸伤民警手指;
4月28日,公安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民警邢民安、王振杰和马芝彦在执行公务途中,被不法之徒打伤;
4月29日,公安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副所长田传方、民警延建国在西航外招小区门口处理案件时,被不法之徒殴打;
5月24日,公安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民警王东东等人抓捕盗窃自行车的嫌疑人时,王东东右手大拇指被打成骨折;
5月26日,公安未央分局缉毒大队民警张君诚在办理涉嫌毒品犯罪案件时,头部被打成脑震荡,身上多处受伤;
5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二大队民警王忆澎在执法时,遭暴力殴打,致其左肱骨粉碎性骨折;
5月29日,一伙湖北籍男子在公安碑林分局东关南街派出所门前殴打他人,民警陶培民等人制止时遭到殴打,双眼球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
5月31日,公安站前分局东广场派出所民警在执行反扒任务中遭暴力殴打,其中实习民警李哲当场昏迷;
7月21日,李某在西安市南门外体育馆路殴打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3名处警民警,3民警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8月31日,在西安市雁塔路十字路口,一“摩的”司机将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十一大队交警田锐嘴唇打破裂;
9月5日,公安新城分局长乐中路派出所民警王军亮、王锋等4人在处理案件时,遭遇七八名手持刀、斧、棍棒的男青年袭击,致使民警王军亮、王锋受伤,并抢走嫌疑人;
9月11日,公安未央分局辛家庙派出所民警张宏伟、伊福成在处置一起纠纷时,遭到围堵,增援民警吴炜被打,警服被撕烂;
9月13日,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民警苏某在接警前往处理辖区某饭馆打架事件时,被饭馆打工人员用板凳砸伤,致脑部受伤,随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赶到增援,店主马某一家继续置若罔闻,手持酒瓶、板凳袭击民警,造成治安大队大队长张建波右腿踝骨骨折,另三名民警负轻伤。
经西安市公安局调查,上述案件中,民警执法规范,不存在行为粗暴、言语粗陋等现象,有的民警甚至是刚亮明身份就遭到袭击。而所有到案的袭警者,个个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感到后悔,有的痛哭流涕表示愿意公开道歉。目前,十余名暴力袭警及暴力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人员正在接受处理,大部分已进入诉讼程序。
……然而,短短数月,十数起恶性袭警案,引发舆论无数:民警权益谁来保障?执法权威怎样树立?
普通善良民众中间更是弥漫着一种担忧:民警尚且被如此袭击,可见坏人当道,这座城市还能否提供安居乐业的保障?
西安市公安局一位科长慨叹:民警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的情况这些年在基层公安机关太普遍了,只不过最近暴力抗法者太猖狂,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已。这种现象不单单在陕西存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存在。
那是心底难忘的疼
随着尘埃落地,时间推移,一些感觉也许会被湮没。但总有一些疼痛令人难以忘怀:为什么会频频发生暴力抗拒民警执法事件?陕西省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反思,各界群众也在探讨。
原因一: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自然就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线民警在处置下岗工人、城市拆迁户、上访户、打工人员等群体的过激行为时,遭遇暴力抗拒的情形增多不可避免。
2003年7月,在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办福辉钢厂打工的四川省雷博县的几名民工因工资纠纷,两次纠集60余名同乡手持木棍、铁棍到福辉钢厂聚众滋事打砸抢,与福辉钢厂人员冲突对峙。当市局、分局调动150名民警赶赴现场制止时,12名民警先后被砖头和钢管等物砸伤。公安机关对抓获的为首人员依法进行了惩处。
原因二:民警进行盘查、查验证件、传唤拘捕、使用武器警械等执法活动时,缺乏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
这就容易形成这样一种情况:被传唤人常常诬蔑民警执法态度不好,以民警执法不文明为借口抗拒执法,有的竟然声称要把执法的民警扭送到警务督察队,还有的暴力抗法者见民警亮出武器警告,便指责民警乱用武器、恐吓群众,煽动同伙抢夺民警的枪支,然后寻隙逃跑。
许多国家的警察在进行盘查、查验证件、传唤拘捕等执法活动时,有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执法语言、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警察应该携带哪些武器、警械,执法时怎样发布命令,被盘查拘捕者应该怎样配合,都规定得清清楚楚。若被盘查拘捕者有可疑动作或暴力行为时,导致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致其伤亡,则后果由被盘查拘捕者自负。即使仅仅用语言威胁、谩骂执法的警察,也会遭到指控。虽然这些国家时有警察滥用暴力的问题出现,但毕竟只是个别现象。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形倒是很少见。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没有类似的规范,使暴力抗法者有空子可钻。即使民警果断而恰当地使用了武器,因造成抗法者的死伤,抗法者及其家属四处控告,开枪的民警常常得接受调查。于是,为了少惹麻烦,干脆“刀枪入库”,执法时不带枪支警械。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常常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可见,制定民警出警或巡逻盘查时的装备规范、查验证件、拘捕和使用武器警械的具体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意义重大。这个规范将是判断民警执法是否正确、被盘查人抗拒执法遭惩处后的投诉是否应予支持的尺度。
以查验身份证为例。讨论居民身份证法草案时,就有专家学者认为,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无限扩大了警察的权力。因此,后来在正式颁布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这样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就是说,公民是否随身携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客观上成了公民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无权强迫;警察查验身份证时,查验对象必须要有违法犯罪嫌疑。若查验对象以警察随意查验身份证构成侵权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公安机关及其警察要证明查验对象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香港的证件查验制度很严格,离开居所200米之外不携带身份证件就会被控违法而遭到处罚。对比之下,我们的居民身份证法对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条件规定的非常苛刻,无异于绑住了警察的手脚。
国民遵纪守法观念的形成不能单靠教育,还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如果把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规定为一项义务,同时规定不履行这项义务的法律责任,人们就会觉得警察查验身份证件是为了维护治安秩序的需要,和交警有权查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一样,天经地义。
原因三:近年来对公安机关文明服务形象的宣传和民警执法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宣传之间,发生了比例失衡。
前者的宣传似乎过度,后者的宣传则较少或根本不宣传———是担心宣传警察“暴力”,与文明执法、以德治国和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符,担心会造成负面影响。久而久之,难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产生这样一种思维定势:“警察”就是“文明和蔼”的代名词,抓人、处罚就是“粗暴”、“侵犯人权”,群众有权拒绝或反抗。
公安机关内部有诸多分工。有的部门行使服务职能,有的部门主要行使专政职能。若不分对象,舆论宣传要求各个部门都要做到热情服务,就会对社会公众的思维定势和观念起误导作用。人们会认为不论什么警种的警察执行什么样的任务都要文明,要客客气气,有话好商量,要给面子,拒绝执法不过是讨价还价,没什么大惊小怪。此种观念蔓延开去,就等于给为非作歹之徒壮了胆,遇民警来传唤、拘捕或制止滋事,“打的就是你警察!”而我们可爱的警察常常是被打得头破血流,警服被撕烂,还得陪着笑脸,仅仅是想赢得围观者的同情。民警纵有一身拳脚功夫也不敢施展,也只能在汇报演练时表演一下。
岂不知,当群众看到执法的民警遭暴力殴打而不敢还手时,根本不会认为这是警察的美德,他们认为警察窝囊、无能,心里产生的感觉是正不压邪,是极度的恐惧,是对政府权威的质疑,是对法律和秩序的失望。假如我们的民警该出手时就出手,能有效制服歹徒,群众就会热烈鼓掌,就会增强见义勇为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西安一位人大代表在探讨袭警频发原因的座谈会上指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除暴安良。民警遭到袭击后不敢还击,不敢除暴,空谈和谐,怎能安良?
当然,警察暴力并不值得崇尚。对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的滥用权力、滥用暴力、过度使用暴力的情形应该坚决查处,毫不留情。但绝对不能因个别公安机关或民警的一时一事的疏漏、过失而因噎废食,不能以法律的尊严和民警的鲜血为代价搞“刀枪入库”。我们的宣传策略、宣传理念是不是到了应该检讨一下的时候了?
原因四:公安基层单位受到的牵制较多,少数领导患得患失,致使一些暴力抗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气焰。
其一,人情干扰。“案子进了门,双方都托人。”暴力抗法者见打惨了警察捅了漏子,自然会全力“公关”。于是,拥有案件审批权或财权的一些人有可能会“打招呼”;掌握派出所长或公安局长官运的人也可能“打招呼”;给经费拮据的派出所赞助过几万元的街道办领导或“大款”也可能“打招呼”。于是,有的暴力抗法案件就会不了了之。暴力抗法者气焰嚣张,以打惨了警察都没事而四处炫耀。
2002年7月,陕西某地一派出所两名民警遭不法分子暴力袭击,住院治疗。暴力袭警者是个建筑业大老板,很有钱,神通广大,只象征性地在看守所被刑拘十几天,就获得了自由。案件不了了之。遭打的民警很气愤,四处控告。民警被上司的上司找去谈话,受到“你们不服从命令不听指挥”的批评。
与此相反,陕西某地发生的另一起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中,一伙村民将执行公务的派出所副所长等两人打伤。公安局长拍案而起,晚上组织近百名警察将村子包围,抓捕涉案人员。少数不法分子继续暴力抗拒,民警毫不留情坚决拿下。该村恶人当道的局面彻底改变。暴力抗法的两个主犯在逃,公安局追捕不懈。后来,在逃主犯之一神通广大,竟疏通了关系要去当兵,来到派出所户政室办理身份证,没想到民警在户口底册上对所有在逃人员做了记号,这位在逃人员自投罗网,进了看守所。
其二,曲解上级公安机关严格管理警械枪支的规定,导致应该领用而不允许领用,民警出警或执行任务赤手空拳遭袭。一些公安基层单位领导为了“不出事”,宁愿让民警赤手空拳执法,宁愿让民警受点伤,只要“不出事”就好。归根到底是一种保乌纱心理。
原因五: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存在苛求的现象。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是把警察行使防卫权归入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中。但这二者之间区别甚大。
其一,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正当防卫权行使的主体是普通公民,而警察防卫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警察。
其二,权利的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权只能是一种权利,而警察防卫权既是警察的权力,又是警察的职责和义务。1993年两院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指出:“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权利行使的强度不同。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以恰当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而警察使用国家专门配备的武器、警械,行使警察防卫权时威慑力更大。
其四,防卫过当后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主体不同。普通公民防卫过当,由该公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警察防卫过当后,只能由公安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警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陕西某县公安局刑警丁某着便衣携枪从西安乘个体营运公共汽车回县里的途中,发现有人以别的乘客踩了自己的脚为由,持刀从车前部向车后部挨个抢劫。坐在倒数第二排的他悄悄推弹上膛,思考对策。歹徒持刀向他要钱时,他掏出手枪亮明身份予以警告,未料歹徒将刀捅进他的腹部,他果断开枪击伤歹徒,持刀歹徒转身朝车门逃窜。这时躲藏在他后排的歹徒起身给他来了一个“锁喉”,他果断朝后开枪,击中了歹徒的脑袋,后排的歹徒毙命。他的肠子流了出来,鲜血喷涌。他命令司机将车开到派出所去,但司机听从了持刀歹徒“停车”的命令,停了车。瘫倒在座位上的民警朝门口的歹徒又开一枪,不幸击中站在门口的售票员。车门打开后,歹徒逃窜。
民警和售票员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售票员的脾脏被击中,手术切除,县公安局后来赔偿给售票员6万元。而民警的命运是:上级有关部门认为,歹徒开始抢劫时他为什么不站出来和歹徒斗争?为什么歹徒抢到他时,他才亮明身份开枪?显然他只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精神境界不算高,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宜表彰奖励。最终,他连个三等功都没有评上,一大笔医药费只能自己认了。他惟一感到庆幸的是大难不死。
这就是苛求。假如一名持枪民警面对数名扑上来的持刀歹徒或持枪歹徒,我们苛求民警必须先朝天鸣枪警告,然后才能射击,而且要瞄准歹徒的非致命部位射击,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是否有些不切实际?战机和生存的机遇也许只有半秒,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对警察苛求,无异于拿警察的性命开玩笑。警察行使防卫权是否适当,必须综合现场各方面的情况来判断。
当一线民警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他们的内心如果产生悲伤、恐惧的心理,在危急关头,他们只好缩头缩脑,不愿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逞能”了。
原因六:部分民警缺乏培训,查缉战术差,敌情观念差。
一些公安机关训练不足,部分民警执行出警、巡逻盘查任务时,没有警惕性,大大咧咧,不懂得掩护配合,没有及时请求支援,等等。如果每次将盘查对象假定为持枪嫌疑人,民警将会始终保持主动,减少能够避免伤亡。
原因七: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索赔。
对公诉案件涉案人员,民警不善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涉案人员砸坏警车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一般只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重配,常常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民警不善于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有的时过境迁想诉讼索赔时,早过了诉讼时效。
原因八: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过少,也是暴力抗法者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目前,不少基层公安机关因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一般为两人,甚至民警单枪匹马作战。而暴力抗法者若人数较多,或民警没有携带武器警械或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时,容易形成暴力抗法,导致民警频频伤亡。
用法规撑起一片蓝天
受袭民警的泪不能白流,血不能白淌。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张卫指出,在警用装备方面,西安市各级公安机关配备有一定数量各类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和警用武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有物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规定,对于暴力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法律不允许,人民群众也不答应,公安机关决不会坐视不管,任其发展,西安警方将坚决依照法律赋予的使用警械武器的权限,正确使用武器,果断使用警械武器,对挑衅法律权威的行为严惩不贷。
对于民警如何正确果断使用警械武器,西安警方正在研究对策,制定相关规定。同时,西安警方还通过学习班、会议组织民警讨论袭警案件,组织民警学习人民警察法中关于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加强这一方面的学习和训练,特别教育民警在文明公正执法基础上要加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民警要正确果断使用警械武器,加大对警械武器的使用力度和配备力度。同时,西安市公安局目前正在调研,力争在人民警察保护性装备上有所突破。
在探讨民警遭袭原因的座谈会上,西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
———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2003年3月,曾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认为目前处罚袭警行为依据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民警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单独设立这一罪名,能凸现人民警察的特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实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
———尽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对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加以规定;对人民警察盘查、查验证件时的规范用语、行为方式、被盘查人应遵守的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尽快制定《人民警察值勤装备配置和值勤战术规定》。对人民警察出警、巡逻盘查时应携带的警械武器加以规定;对值勤战术加以规定。
———建立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机构。敦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处理暴力抗法涉案人员;接受受害民警或受害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民事诉讼、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事宜,向暴力抗法涉案人员索赔;办理受害民警抚恤事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保证公安机关都能吃上“皇粮”,让公安机关人不穷志不短。政府财政应向公安机关倾斜。保证公安机关执法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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