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是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但就现状而言,“9·22大限”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青报报道了“内蒙古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撤资”的消息后,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致电该报解释说,他们的整改期限延至10月。延期的不止内蒙古,许多省市的整改工作都另出时间表。河北的清理工作将于9月30日结束,河南的撤资日期延至10月10日,贵州的整治行动持续到10月中旬。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些各具特色的地方“限令”,都突破了国务院规定的最后期限。严肃的国家政令,在执行过程中,变成了可拉可伸的“橡皮筋”。
中央权威与地方保护一直以来的矛盾和冲突,在此次撤资令尴尬中,从隐秘走向了公开,从间接冲突走向了正面交手,从局部走向了整体———冲突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捍卫权威还是放任地方,此时中央已经没有了多少选择。为捍卫自身权威,维护国家政令的尊严,中央该怎么办,拿什么整治地方保护下羽翼丰满的权贵资本?
先要弄清楚为何出现这种冲突。显然,是中央与地方不均衡的分权导致了这种乱局。中国的改革史,可谓一部中央与地方博弈分权的历史。计划经济的本质是中央集权,改革计划经济,当然要分权,可正如一些专家所言,我们分权实际上走的是“行政性分权”而非“经济性分权”或“市场取向的分权”,即分权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而非社会间进行的。这种行政性分权在短时期中的确有调动下级政府积极性的作用,但很快暴露出既损害计划经济所要求的政令统一,又促成“诸侯经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病。
在行政性分权下,改革使独立企业得以建立,然而相当部分的资源,如生产资料、土地、投资和信贷资源仍然在行政性分权的羽翼下掌握在政府手中,用行政方法加以分配,于是,许多经济体成为寻租活动的大温床———显然,公务员入股煤矿分食利润,是典型的寻租表现,而许多地方不服从中央政令拖延整治,是分权中的地方权力异化使然。
找到了“行政性分权”这个症结,那么中央是不是可以通过“收回权力”来对待地方“诸侯”?此路是不通的!因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在一条路径上走得愈远,退出的成本也就愈高,行政性分权走了这么多年,不少地方在利益中已陷得很深,中央如不顾地方利益感受贸然行事,很可能导致关系的破裂和双输,毕竟,地方发展还得依靠地方政府———笔者认为,这种投鼠忌器的治理困境中,只能通过“伸张民权”的路径来约束“诸侯”过大的权力,从而捍卫中央权威。
就以治理煤矿中的官商勾结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非常奇怪的局面:中央对官商勾结除之而后快,老百姓对官商勾结也是恨之入骨,惟有不少地方政府态度暧昧———中央和民众的痛恨,为何不能形成一种约束地方的合力呢?显然,因为老百姓手中的权利资源是相当稀缺的,他们虽然痛恨官商勾结,但这种痛恨,因为权利的贫困,不能转化为一种与中央意志合作的力量。
这暴露出改革分权的问题。我们的分权,是集中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而很少在中央与社会公众间进行,中央更多的是通过地方政府实现政治管理,而没有充分赋民以权来约束可能异化和膨胀的地方集团利益,这导致的恶果就是:当“诸侯”权力羽翼丰满敢和中央政令叫板的时候,中央虽然知道官商勾结之害,但不知道拿什么来和地方抗衡;公众虽然对官商勾结和权贵资本恨之入骨,但也不知道拿什么去抑制。中央的恨与公众的恨不能连结起来,地方享受到了间离的权力优势。
在行政性分权而非市场取向的分权格局中,地方权力既很少受到来自下面的监督,又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中央的约束,所以敢肆无忌惮地拖延国家政令,国家政令也就陷入执行僵局。
惟有赋民以权才能打破这种不均衡,实际上就是一种把中央和公众直接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就是要让地方“人大”发挥更积极有效的监督职能,使公民与国家之间有了一种直接的政治关系;通过赋权予民,公民获得了一种监督“诸侯”权力的权利,上的传播与下的监督共同运转,才能有效地阻止地方权力的异化。韦伯早就深刻指出,社会经济发展越是多元分殊,中央权力就越有必要通过赋权与民众联合,否则必处处受制于各种地方或集团利益。
赋民以权,约束“诸侯”,这样的话,如果中央发出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老百姓的“恨之入骨”也就有了法律框架内的干预途径,中央也才不至于孤掌难鸣,行政性分权导致“诸侯”权力独大的体制僵制才能解锁。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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