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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务员制度并非科举的传承
唐贤兴
核心观点
比较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与现代西方的公务员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更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分析。一是两种看来有些相似的制度有什么根本性的区别?二是为什么这么“早熟”的科举制度积弊日重难逃被废厄运,而公务员制度却在不断的变革中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都采用的制度?——唐贤兴
西方知识界至少从19世纪初开始关注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大量的研究认为科举制度对西方政治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比较有共识的一个结论性观点是: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中国的科举制度。
谈到科举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时,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至今还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表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在形成过程中直接借鉴、采用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或者说用科举制度的一些形式和原则来改造它们当时的政治体系及其官僚制度。
学术界对两种制度的传承关系的肯定依然是一个“未经证明的假设”
迄今为止的学术研究对这种传承关系的肯定,依然是一个“未经证明的假设”。早期西方知识界人士对科举制度的关注和由衷抒发的赞扬之情,一方面是在抨击他们自身的吏治弊病,另一方面是感叹中国的发达和繁荣,而不是直接赞美中国“早熟”的政治制度和吏治体系。他们对中国社会的结构、政治制度和管理体系缺乏客观和深入的了解和理解。虽然自此之后的学术在不断积累,但今天学术界对两种制度间的传承关系依然停留在猜想、引用早期思想家的言论的阶段。
时间的先后不能成为形式相似的两种制度存在渊源或传承关系的证明
形式相似的两种制度在历史上的先后并不能成为它们存在渊源或传承关系的证明。的确,在西方国家建立和形成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从而构建公务员制度的时候,科举制度在中国已经运作了一千多年时间,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确实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员考试制度,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与科举制度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相似之处,但谁能证明后者是前者的一个蓝本呢?文化人类学家认为,不同地方的文化是因为传播、相互影响而产生而发展的。人们毫无疑问能接受这一命题。但是,人类学家同时告诉我们,一种文化的内核是很难受到其他文化的影响而发展变化的。
实践中看不出西方国家构建公务员制度时对科举制度有多少实质意义的移植、借鉴和改造
现代公务员制度在西方国家产生的一个总体背景,是以选举和党派政治为主要特征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需要有一批“政治中立”的职业行政人员来维护政治稳定。最早了解科举制度的英国,也是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并对其他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产生广泛影响的国家。它在18世纪初期通过议会的一系列法案把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并明令禁止事务性官员兼任议员和参加党派活动。此后,公务员制度不断在变革中完善,各种改革方案明确了公务员的考试制度。从实践中看,英国的各种法案既没有明确提到要借鉴科举制度的做法,也表现出与科举制度明显不同的考试和选官原则。
为什么“早熟”的科举制度难逃被废厄运,而公务员制度却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度
比较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与现代西方的公务员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更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分析。一是两者看起来有些相似的制度有什么根本性的区别?如果有区别,则它们说明了什么问题?二是为什么这么“早熟”的科举制度积弊日重而难逃被废厄运,而公务员制度却在不断的变革中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都采用的制度?
科举制度中的官员不是“公务”员,这很能说明两种制度在政治上甚至价值上的重大差别。科举制度看起来具有“开放性”——所有人都可以通过考试步入仕途,全部官员都通过考试。但是,中国社会和政治本身并不是一个“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结构,中央集权通过科举制度把知识阶层最大限度地吸纳到官僚集团中来并使之官僚化,从而巩固了专制集权。作为一种单纯的人才选拔和任职资格考试的制度,科举制度不包括官员任职的全过程(规定其职位、权力、福利、责任等),因此它不可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或系统,而是与整个政治体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此相反,西方国家的公务员考试的制度安排只是整个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也就是说,公务员制度不仅包括考试,更包括任职、考核、待遇等一系列规定,是一个与其他制度联系较少的相对独立的体系。这也正是其公务员的考试制度仅适用于常任的事务性官员的原因所在,也决定了它能够具有与科举制度的“悲剧”不一样的命运。这些重大差别不正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所谓的“传承”关系具有很大的虚构性和想象性吗?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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