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9日讯(记者滕斌)他曾是东北抗日联军的地下工作者,遭受敌人严刑拷打而宁死不屈,没想到在年过八旬安度晚年之际,他又走上了另一个“战场”———为一套房子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彻底执结此案,老英雄李森从执行法官手里拿到了11万元案款。
抗战时期出生入死
李森是黑龙江省呼兰县人。1940年冬天,年仅18岁的李森通过其哥哥,结识了东北抗日联军第三军地下组织———抗日救国会负责人杜永新。杜介绍他加入了东北抗联。在从事地下工作时,李森以经营木炭铺为掩护,多次机智勇敢地完成筹集粮食、食盐、为中共北满省委搞地图等特殊任务。1942年2月,由于一名叛徒告密,李森等一批地下工作者被捕。当时,日本鬼子在监狱里多次提审,对李森严刑拷打,甚至灌凉水、辣椒水,但李森什么也不肯说。最后敌人找来叛徒指认,为尽可能保全其他战友,李森承认参加了抗联的工作,把所有的责任都扛到了自己身上。后来李森被关进日军监狱,直到1945年日寇投降,才被释放。
为购房和儿子打官司
出狱后,李森调到东北民主联军,1948年加入解放军。1966年,他转业到地方工作,1971年调到长沙某大学,1984年离休,后回黑龙江省委老干局干休所。
2001年初,李森因年事渐高,不太适应东北寒冷的气候,就申请回长沙安居。经协议,由黑龙江省委老干局出资10万元,单位出资2万元,李森自己出1万元,在长沙购买一套房子给李森居住,产权归其所有。“我当时身在黑龙江,就打电话给在长沙工作的儿子,委托他代办购房的事情。”李森说。不久,儿子给他打来电话,说已在长沙正园动力配件股份公司宿舍买下一套旧房子。2002年10月,李森听说房子已装修好,决定回长沙。此时,他意外地得知,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写的是儿子李某的名字。李森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遭到拒绝。两地老干局及学校有关负责人前往做工作,仍然未果。李森一怒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官司后面的隐情
李森说,房子是组织上依照政策出资给他购买的房子,房产权应属他所有,儿子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将房子判给自己。否则,请求判令返还全部购房款13万元。让李森感到惊讶的是,儿子李某却不承认自己受托为他购房。儿子答辩称,原告并不能出具委托被告购房、被告接受委托的证据,“你说打电话,你能证明打电话的内容吗?”此外,儿子称,自己并未领取黑龙江省委老干局转来的10万元,此款已转交给生母宁某,这是父亲李森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规定,赠与成立后不能无故撤销赠与。
原来,上世纪80年代,李森与前妻宁某(被告李某的生母)离婚,并另组家庭,李某对此颇为不满。他认为,母亲宁某与父亲一样,都是南下革命干部,但为了解除父亲在事业上的后顾之忧,为了照顾好子女家庭,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父亲随着职务升迁,思想感情发生变化,弃母而去。1987年以来,父亲待遇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母亲年迈体弱多病,却只能每月领取从原告工资中扣取的70多元钱,生活极其困难。李某说:父亲曾多次承诺增加给前妻的扶养费,但一直没兑现,“(这10万元钱)可以使痛苦的母亲得到一点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帮助。”“这正是隐藏在这桩父告子官司后面的家庭纠葛。”办案法官说。
法院判决一波三折
2003年11月,雨花区法院曾审理此案。原房主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加注有“同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有关证件交给李森同志购房代理人李某同志”,加注文字后有李某的亲笔签名,且有案外人原告单位的李朝阳作为证明人签名。据此,法院认定李森委托李某购房的事实成立。此外,收条还写明“今收到湖南省委老干部局转来黑龙江省委老干局为李森同志购房款10万元”,可以认定李某领取了这10万元,并作为购房款交给了原房主。
至于李某辩称该10万元交给了其母宁某,法院认为“李森并未委托其将该款交由宁某”,故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关于原告单位的2万元购房资金,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某领取了该笔资金,无法认定。此外,因争议房屋产权已属李某所有,法院因此判决李某向其父李森返还11万元购房款。
李某对此判决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因未及时缴纳上诉费,被按自动撤诉处理。2004年初,李某又请求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关系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不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2005年3月,雨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5月,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仍然非常抵触,一直不履行返款义务。应李森的申请,雨花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经过执行人员不懈努力,李某终于在几天前交来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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