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与毕先生经婚介认识一年后决定结婚,在注册登记当日,夫妻两人竟就以后离婚儿子的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先签订了协议,在协议中毕先生明确表示自己如离婚不会给儿子抚养费及财产不会被分割。这样一对刚结婚就想离婚的夫妻当然没能长久维持婚姻关系。结婚后双方矛盾激化,并最终为儿子的抚养权闹上了法庭。近日,禅城区法院将儿子判予郭女士抚养,并以《婚姻法》对抚养义务有明确规定为由,要求毕先生支付儿子抚养费至18岁为止。
怪事:结婚当天签离婚协议
郭女士于2001年4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毕先生认识。毕先生是结过婚的人,并且生有一女儿。两人很快便发展起情侣关系。2002年初,郭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便向毕先生提出结婚。
2002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的当日,毕先生拿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让郭女士签订。协议约定自婚姻登记一年后如男方认为性格不合,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男方的一切财产在婚前婚后及离婚后与女方无关;如有孩子,离婚后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及女方等。郭女士最终竟签订了这份协议。
2002年10月,孩子出生了。然而孩子的诞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多少欢乐。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争吵,夫妻感情很快便跌至谷底。2004年5月,郭女士带着自己的小孩搬出了毕先生家。为了抚养儿子,郭女士只能靠东借西凑过日子。
期间,双方只有电话联系,并常为儿子的探望问题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吵闹。由于郭女士不允许毕先生探望儿子,毕先生便拒绝支付抚养费用。郭女士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以及其离家出走后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毕先生称郭女士对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很差,还不顾家庭,也不支付抚养儿子的费用。同时,毕先生还指出,因为郭女士患有乙肝,容易传染儿子,而且收入不稳定,提出自己抚养儿子。
法院:孩子归女方男方需交抚养费
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离婚后儿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虽然郭女士患有具有一定传染性的乙肝,但是该病可通过注射免疫针产生抗体,达到防止被传染的目的,现婚生儿子通过治疗已产生抗体,对小孩的影响并不大。儿子年龄尚小,一直随郭女士生活,而且郭女士已经做了结扎手术,毕先生还有一女儿需要抚养。综上考虑,离婚后儿子由郭女士抚养为宜,毕先生每个星期可探望携带儿子一天。
近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儿子由郭女士抚养,毕先生一次性支付郭女士离家出走期间的抚养费2400元,并于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为止。据了解,毕先生不服已经上诉。
律师:不交抚养费不能写入离婚协议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告诉记者,离婚协议可以签于婚前,也可以签于婚后。有一些特定的内容还必须在婚前签,如对财产的分割,由于结婚后有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婚后签订协议将对第三人无效。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毕先生在离婚协议中表示自己不会给予抚养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中的这个条款也就无效。(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区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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