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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是物质"凸显法律缺失
在采访中,大家在义愤填膺的同时,最担心的是这些小女孩有可能面临任何赔偿都得不到的结果。以往很多类似这样的案件,尽管作恶者得到惩处,甚至被判处死刑,但对受害者的精神赔偿却显得很苍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张树国说,这两项规定实际上已经把强奸案中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路给堵死了。但是强奸案被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失,如果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就使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起损害赔偿。
张树国由此萌发出"处女膜是物质"的观点,并以此为理由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张树国说:"因被强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那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
张树国说,人体作为物质具有不可争议性,既然人体属于物质,那么人体器官当然是物质。处女膜看似女性人体一种多余的小器官,但有着其他人体器官不能比拟、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处女膜作为一种象征,一旦遭到破坏,将是任何器官都不可替代的。
张树国认为,处女膜不能排除在物质范畴之外,当这种物质受到客观损害,理应得到赔偿。被告人以不法行为伤害了它,必然要影响到受害人身体、读书、就业、婚姻等多方面。因此,"提出该项索赔20万元并不为过"。
记者感言:将处女膜"定价"20万,这一看似有些荒唐的诉讼请求背后,是推动法律修改,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努力。
"处女膜物质化"的诉讼过程暴露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缺陷。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并且这方面的判例也相当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否定了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赔偿的可能性。
强奸案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面临的司法障碍,给立法机关提了一个醒,应当正视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强烈愿望,尽快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以免受害人遭受二次损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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