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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和调任两种方式
进入公务员队伍
严格把好公务员的“入门关”,是公务员法建立的一项基本规范。
第一,对于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省级以下公务员录用考试,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机关根据职位和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中调入合格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调入时,必须进行严格考察,有的还要考试,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这些规定和措施,为更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贯彻公平、公开、透明的人事管理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考核突出奖优罚劣
公务员法关于考核制度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的机制作用,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
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在奖励上,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法律保障作出了规定。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涉及到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何确定其个人的责任,是否受法律追究的问题。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个责任分担的设计,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保证政令畅通与维护法制的尊严、抵制克服官僚主义两方面的需要,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得到平衡。
同时,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针对公务员的职责和地位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这些纪律规定,体现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旨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约束,促进勤政和廉政建设。同时,为了惩罚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法规定了六种处分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对处分程序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方面,规范、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稳定的必要条件。对此,公务员法根据改革和调整的指导思路,对公务员的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