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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纳入任用补充形式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制度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所谓“聘任制”,是机关通过聘任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吸引人才、节省用人成本等特点。借鉴国外公务员管理采用聘任制的方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协议工资制以及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制度等,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交流与回避制度
有计划地实行公务员岗位的转任交流,是公务员科学管理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公务员法总结了过去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对公务员的岗位交流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公务员任职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对公务员的培养,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退休与辞职辞退制度
公务员的退休制度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员法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继续实行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退休条件和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对于工作年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差不到五年、而且工作已满20年的,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增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其责任意识。公务员法还对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不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规定可以采取辞退的措施。
申诉与控告是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对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申诉、控告程序是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认为存在错误,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受理机关和控告受理机关,必须及时予以处理。□(本文作者侯建良为国家人事部副部长、李飞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