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琦
短短几年,网络游戏疯狂滋长,产生了诸多亿万富豪,也产生了迷恋网络的亿万青少年。2005年中国第一个网瘾报告称,13.2%的青少年有网瘾。
某报社网瘾防治中心主任张春良最近说出豪言壮语,将对整个网络游戏产业进行一场集体公益诉讼,引起舆论普遍支持。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看,此举确实值得赞赏。但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此举却并非易事。
这其中有两个基本的法律问题需要澄清,一是什么是公益诉讼?二是本诉讼的依据何在?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公共利益被侵害,个人原则上是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的。由此可见,张春良要提出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难度!
其次,对于网络游戏产业提起诉讼的依据何在?也就是对于因玩网络游戏而上瘾的玩家,网络游戏商应负有多大的责任?是不是像一些人呼吁的那样:救助成瘾青少年理应是网络游戏商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有无法律依据?显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很难对这些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也就是说,由于我国法律在这一块的“空白”,对于沉迷游戏的玩家,网络游戏商们几乎没有任何“责任”,也不受任何刚性的义务约束。
当然,缺乏法律保护的权利并非意味着权利就应该被侵害而无处救济。事实上,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在某些领域确实存在法律缺位和立法滞后的现象,这是我们有待完善的地方。网络游戏属于后者。因此,笔者认为,相对于提起诉讼而言,建立和完善网络游戏方面的法律规定更是当务之急。
对网络游戏立法,防止玩家沉迷上瘾,不止国内有这样的需要,国外也有同样的呼声。例如,韩国政府已经开始起草地方立法草案,来规范和保护韩国的游戏产业。
笔者认为,对网络游戏进行规范,其中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明确三方的义务:一是网络游戏商的责任和义务;二是青少年监护人的义务;三是政府的监督监管义务。网络游戏要遵循严格的分级制度,适于成人和青少年的要有严格区别,故意以内容和程序引导玩家沉迷的游戏应当被严禁和重罚。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赋予家长监管义务,对于少年儿童上网游戏超过法定时间的,家长要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政府执法部门和青少年儿童权利保障机构要严格监管游戏市场、网吧和各网络游戏终端用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应该说,规范网络游戏产业,保护玩家,防止沉迷和上瘾也是网络游戏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毕竟,网络游戏业不是“一锤子买卖”,要长远,就要服务好自己的消费群体,没有了消费者,何谈产业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