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有了他们这样的人,平民百姓的利益不再被忽视,违规操作的生产不再被漠视,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再被“小视”。正是有了这样的人,才实践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百姓与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对簿公堂,其意义已经超出输赢本身,它让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最起码的尊重,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将唤起更多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战。[全文][评论] |
孙志刚案件、辽宁刘涌案、湖南嘉禾拆迁案、河南洛阳种子案、湖北佘祥林冤案、李刚挑战“进沪费”案……对这些个案进行梳理和研究的时候,人们越发感觉到:个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全文][评论] |
|
一是让公权力的运行有所忌惮;二是引导公众树立尚法理念;三是强化法学者成为社会维权领军人物的角色意识。他还认为,法学者的这种示范越多、效应越大,就意味着我们离法治社会越近。[全文] |
制定公益诉讼制度的话,也应该不仅仅局限于环保领域,在国有资产流失、破坏资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所有关系公共利益的领域,都应该实行公益诉讼制度。[全文][评论] |
|
(1) 民众尽管受到了实际侵害,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知情权被剥夺等原因,受害人自己对受害事实浑然不觉。
(2) 受害人也意识到自己遭受了侵害,并为此深感愤怒、痛苦,但由于维权意识淡薄,或维权能力低下,或无力支付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于是只能忍气吞声,被迫放弃诉讼权利。
(3) 事实侵害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民众的利益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但他们要么被视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不能提起诉讼,要么因不愿承担包括组织成本在内的诉讼成本,或因对诉讼结果持悲观预期而主动放弃了诉讼权利。[全文][评论] |
|
通过司法途径,由公众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并辅以司法强制执行手段,责令侵害人停止环境侵害行为…可以大大弥补环保部门执法手段之不足,从而也有利于强化环境法治。[全文][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