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兢)昨日,记者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省上现已对杨凌“6·15”液化石油气泄漏重大安全事故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作出了批复。处理意见责成杨陵区政府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写出书面检查。
据了解,2005年6月15日,一辆挂靠在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陕A31778的液化石油气罐车,从咸阳驶往杨陵盛文液化气站,到达杨陵区时误经陇海线西农路立交涵洞,因罐车车体超高被卡在涵洞内,安全阀被撞坏,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陇海铁路中断11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
杨凌“6·15”液化石油气泄漏重大安全事故系押运人员脱离押运岗位、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严重超载、驶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违反规定行驶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肇事车辆原车主赵德安在车辆交易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也没有向挂靠单位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报告车辆交易情况,对事故发生负间接责任。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肇事车辆疏于管理,没有掌握车主及驾驶员变更情况长达半年之久,导致该车出现由无资质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意见对事故6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决定。
事故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驾驶人李兴华,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兼押运员程桂霞,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依照本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对事故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原车主赵德安给予处罚。
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王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巡查中队中队长(代职)杨瑞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事故管理责任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队长李鸿疆,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