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新增“掏空上市公司”罪
在安全事故罪中加重对违法雇主的惩罚
本报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刑法修正案(六)专门针对“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增加了新罪。
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作了补充与完善。 一是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二是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刑法补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同时对该罪的表现形式增加了一个“兜底性”规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郎胜认为,由于现实中经济活动非常丰富,“用法律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一一加以规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表现形式上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在具体的执法当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地把握这个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因此在执行当中,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该规定被滥用的情形。
除了该罪,刑法修正案(六)还增加了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也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罚,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另一方面,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鉴于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
郎胜解释说,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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