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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一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四川省高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是在去年备受瞩目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 |
典型案例:张德军: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
编者按
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一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一消息不啻于一个重磅炸弹,又一次点燃了对“见义勇为是否担责”这一问题的争论。
四川省高院为何要发布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和法律专家,了解到判例发布的内情和公布判例的法治意义。
四川高院详解典型案例发布内情
“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8月31日,各大网站上的这则新闻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眼球,点击率飙升。
消息来源于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在“裁判摘要”中明确,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四川省高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是在去年备受瞩目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
2004年8月14日下午6点左右,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至成都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去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的家属要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去年底,成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张最终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院发布这一典型案例的初衷和依据是什么?可能会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高院的相关人士。
“张德军见义勇为一案,被宣告无罪,同时判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说。
“而且,张德军追赶胡远辉和罗军,是为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扬正气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任何一个正直、善良的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张德军的追赶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也没有实施主动伤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张德军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及损失,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位人士表示,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是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即以后类似案件都按此标准来裁判,同时也是向社会昭示,司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从而向全社会倡导一种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道德风尚。
“但这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见义勇为公民都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位人士强调说,见义勇为不负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检、法等部门。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伤害,见义勇为公民将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过程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如违法使用手铐、警械等捆绑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没逃跑,公民却持棍棒将其打死打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一样受法律保护”。
法制网成都8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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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成被告
张德军很沮丧 |
2005年5月30号,成都商报发表文章,全面介绍了罗军和胡远辉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张德军有罪一事。文章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详细] |
·庭审直击“支持义士张德军” 案件核心焦点 |
“本庭宣布: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泽文宣布,被抢匪状告的见义勇为者张德军一审胜诉!顿时,旁听席上响起热烈的掌声。走出法庭后,激动的支持者更是兴奋地把热血男儿张德军抛起来,表示庆祝。[详细] |
·争议:“劫犯未经合法审理,尚不该死” |
“劫犯未经合法审理,尚不该死啊。他们的动机是好的,但他们的行为是否过激?见义勇为也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是可怕的!”
网友:难得这样见义勇为的英雄
我多希望多点这样的英雄啊,在广州三次经历抢劫,有一次是单身一人被三个男人抢夺手机,身边不少路人经过,不但无人制止而且连偷偷报警的都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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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话题:公民见义勇为不担责是否应该有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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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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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
正方:应该。在公民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公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该按照比例原则进行。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当的制止,不应该有过激的行为。见义勇为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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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不应该。公民见义勇为是应该向全社会提倡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承担责任,不应该有前提条件。在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轻易屈服的。如果已经威胁到公民自身的人身安全的时候,公民有权利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自卫。这个尺度应该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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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