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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浪汉维权何以结果迥异(圆桌论坛)

  12月20日,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姚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33.8666万元。这是浙江省民政部门首次为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主张民事权利。

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使流浪者不再遭遇“白撞”。而近日,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为两名遭遇车祸死亡的流浪汉维权却遭遇败诉。不同城市,相同的案件却为何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苏州大学法律系樊同学:流浪者意外死亡,由于没有近亲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那么在其生前对其进行供养或者照顾的人以及负有国家救济职能的机构,应当有权作为死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行使这一权利。只要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去向不是归属于个人或者单位的私利,而是将其用于公益,民政部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死亡的无名流浪汉等需要救助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肇事司机给予赔付,也体现了对侵权行为人的法律制裁。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南京长白街117号钟小姐:流浪汉虽然身份低微,但毕竟也是一条生命,不能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就失去索赔的权力,作为受害者,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主要救助机关,应该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保障,也可以在必要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这时的民政部门对于流浪者这些弱势群体来说,就像是娘家人一样。浙江判决的这件案例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对今后此类事故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只要民政部门能够把这笔赔偿款用在需要救助的人群身上,法律就应该予以支持。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我觉得高淳民政局败诉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是主体不适,所以被裁定驳回;从司法层面上来讲,民政局对流浪汉进行法律援助也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正义的。但两件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结果?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漏洞的,而我们如果能借此机会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或完善,这才是本案的最大看点,从另一个意义上讲,也是赢得了胜诉。

  南京晓庄学院林老师: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我觉得真像鲁迅先生所说的一样: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很多不幸都是因为他们没有法制观念所造成的。就拿车祸来说,如果他们不违禁在先,又怎么会做车轮下的冤死鬼哩。在广州,一些救助人员钻政策的空子拿到了免费车票,却转手倒卖,获取蝇头小利。我觉得这是对政府善政、公众善意的一种亵渎。我们不能再让这些流浪人员处在真空状态中了。

  南京金盾公寓2栋2306沈先生:高淳民政局为流浪汉打维权官司,因为是第一例,在全国都引起了轰动,好像连中央电视台都进行了报道。至于为什么没有获胜,好像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上的条款,我们老百姓说不出什么道道来,有些事情合情但不合法,有些事情又是合法不合情。所以,这就迫切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尽快制定出法律法规来,尽早取消法律上的这个“盲点”。当地民政部门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帮助,是理所当然,反之,由民政局出面为流浪者进行索赔等善后工作,也是社会赋予的责任。无论是南京的败诉案件还是浙江的胜诉,都开始引起整个社会对流浪者救助体系的关注,最终也一定能弥补法律上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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