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下发终审裁定,驳回9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作为主犯的太原警察刘利民被判死缓,另一主犯周传全被判死刑,并于昨日执行枪决。据悉,周传全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前,由山西省高院审核的最后一名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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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日20时许,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太原警察刘利民与驾驶丰田吉普车的北京警察李忠义等人在太原市桃园北路与水西关街十字路口附近,因车辆被挡而发生争执。刘利民心存不满,欲报复,遂跟踪李忠义所驾驶的车辆,同时打电话纠集周传全等人来到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后经刘利民指认,周传全等人在桃园南路2号冶金厅招待所门洞内,将李忠义拦截并进行殴打。期间,周传全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木板断裂,后逃离现场。李忠义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忠义系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今年4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利民等9人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太原警察刘利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传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9年不等。此外,刘利民等9名被告人还被判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21万余元。
在一审判决后,刘利民等9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1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终审此案,并于昨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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