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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明日起有变

  本报讯 (记者 黄怀 实习生 方燕 通讯员陈相秋徐翔)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近日出台《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从明年1月1日开始,我市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和过去相比,改革后新办法的一大特点是“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而劳动保障部门的抽样测算显示:执行新办法后绝大多数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将提升。

  缴费年限标准与养老待遇挂钩

  这次改革的一大内容是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计发公式有了改变,改变的特点就是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标准越高,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就越高,改革后的新办法和老办法相比,更加具有激励作用,同时也更加公平合理。

  据介绍,原计发办法中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无论缴费水平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而新办法革除了这样的弊端,如果缴费标准相同,一名缴交了30年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和一名只缴交了15年的退休人员相比,可以获得多一倍的基础养老金;如果缴费年限相同,一个按照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缴费的退休人员和一个只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的退休人员相比,也可以获得多一倍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年限长、标准高的退休人员受益明显。

  同时,原办法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和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的差距。新办法也革除了这样的弊端,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另外,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比例由过去的11%调整为8%,而后者实际上从今年7月份就已经开始执行。

  明年起到2011年为五年过渡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7月1日以后的参保人员按照新办法执行;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且尚未退休的人员,由于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符合退休条件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凡今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然按照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同时,养老金计发办法新老政策将从明年起到2011年年底实行五年过渡,即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或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将分别进行补齐和限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8000多名参保人员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显示,执行新办法后绝大多数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将提升;养老金待遇降低的只有极少数。

  新政策还规定,参保个人属原固定工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可以按照一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0年。补缴后,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样更加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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