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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给卖淫女 房东是否要担责?

  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一男一女在洗头房行苟且之事时,被群众举报,民警当场把他们抓获。这个洗头房的老板也被拘捕,并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下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下关法院不日将审理此案。但值得关注的是,把房子出租给他们的房东是否也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听见门外的脚步声时,刘刚一个鲤鱼翻身,从张秀的身上跳下来,但仅仅来得及穿一个裤衩,便被冲进来的民警逮个正着。

  在卷宗的照片上,记者看到刘刚穿着一条裤衩,披着床单,狼狈地站在床边。这一幕发生在2006年9月9日晚上,地点是南京市下关区二板桥一无名洗头房。经过警方的审讯,张秀供认她是被一个叫李梁的南京人聘来的,到这个洗头房一个星期还不到。而店里的那个女老板则是李梁的女朋友王芳。

  现在,李梁和他的女友将接受刑法的制裁,那么,作为租房给他们的房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记者注意到,李梁在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三条规定租房者“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但仅仅有了这个程式性的规定,房东是否就能免责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律师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贾政和分析,房东是否“明知”,这是界定违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但该如何“明知”,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定。下关法院的相关法官也认为,这个房东是否“明知”李梁进行违法活动缺乏应有的证据,因为房东把房子租给他人后,不可能每天去“盯梢”。但这也正好暴露出一个问题,房东该如何行使权利以确保自己“明知”的责任?快报记者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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