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引争议,历经处理、复议、一审、再审——
金黔在线讯在镇远县羊场镇小坝村,年过六旬的村民李春银终于过了一个舒心的元旦节。因为争议13年的土地使用权官司有了结果,近日黔东南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镇远县政府的《处理决定》,由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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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李春银与沈桂珍系同村村民。1979年前,沈桂珍在争议地上建有房屋,之后迁走。1992年11月,李春银经申请取得在沈桂珍原宅基地上建房的许可证、准建证,但在建房时遭到沈桂珍的阻止。1998年,李春银又取得了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双方均称对该块土地有使用权,为此发生纠纷。
2004年3月,沈桂珍向县政府申请调处。2005年7月14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地归小坝组集体所有,由沈桂珍管理使用;李春银所持证上凡与争议地有关的内容,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李春银因不服该决定,向黔东南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6月29日,州府作出维持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006年8月4日,李春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镇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镇远县法院审理认为,沈桂珍承包使用讼争土地至1992年,期间双方未发生争议。1992年,小坝村委会沈桂珍承包的土地划归李春银管理使用和修建偏厦,虽经有关部门办理了证书,但侵害了沈桂珍的承包经营权。镇远县政府作出注销李春银证书中与争议地有关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镇远县法院判决维持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2006年10月7日,李春银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州中院审理认为,镇远县政府在未经调查核实,明确争议地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将争议地所有权确权归小坝组集体所有,主体不明确,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一部分争议地现为李春银使用的宅基地,另一部分为菜地,县政府认定整个争议地已发包给沈桂珍管理使用,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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