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日前在新闻媒体发布年夜饭要订得明明白白的消费警示中,首次在桂林表明:餐饮业拒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是无效的,引起了餐饮业不小的震动。消费者都叫好,但餐饮业者有不同的看法,甚者明言要坚持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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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曾四丹通讯员胡思进)市消协负责人说,在这次消费警示中,消协明确表明餐饮业拒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是无效的,是缘于近年消费者对餐饮业此行规的投诉增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因而消费者对消协的警示,都表示了欢迎、赞同和支持。
但有的餐饮业者看了警示后,致电市消协表明:我们在餐厅明显处贴有谢绝自带酒水,那就是向消费者表示了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合理合法的。对此,消协负责人认为,商家的明示只是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却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起消费者诉酒楼收取开瓶费案时,没有否定其明示条款的事实,但认为明示的只是其单方面的格式条款,而单方面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效,故判决其收取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某饭店经理声称,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规定:饭店可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我们就是按此规定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并表示今后要坚持。对此,消协负责人说,该行业规范是自律性的,不是法律依据,它只是规定其会员单位行为做出的规定,只能规定其会员单位的义务的行规。从法理上说,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规应属无效。他指出,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开瓶费的具体法律条款规定,但开瓶费实质是强制性的搭配服务。按《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费是其单方面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餐饮业收取开瓶费被判违法,并非首次。这位负责人介绍,从2001年至今,先后有广州、尚志、成都等城市法院审理判决了餐饮业收取开瓶费违法案件。他说,全国各地也相继推出限禁收取开瓶费的法规。如2004年1月,四川南充市物价局、工商局、消协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餐饮娱乐业取消开瓶费、酒水服务费;今年11月,《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得通过,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并对违者有处罚尺度。备受关注的《广西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草案),今年10月23日提交广西十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自治区区人大代表,专家和消费者代表,都要求增加限禁开瓶费的内容。这位负责人说,餐饮业以不公平交易方式,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强制消费者饮用其高价酒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停止。他希望和呼吁餐饮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停止这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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