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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砍死你”成定罪铁证

  两户素有积怨的邻居,因故再次发生争执,“争斗”升级后,被告人曹某抄起自家的斧子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又手持斧子疯狂追赶。庭审中,多名证人出具的“我砍死你”的证言推翻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百般辩解,法院据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日前,南开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曹某判刑3年。

  被告人曹某,本市人,无业。法院经审查明,自2005年7月以来,被告人曹某家与邻居张某某家因公用楼道使用问题素有积怨。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曹某家门口,因张某某的女儿张某嫌曹某说话声音过大,两家再次发生争执,曹某的妻子孙某随即与张某相互厮打,张某遂喊救命。张某某与曹某见状也加入“争斗”,其间,曹某抄起家中的斧子砍伤张某某头部及胸部,随后又手持斧子疯狂追赶张某某,二人后被现场群众劝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右眼、躯干等处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辩称,其当时拿斧子只是想吓唬对方,没有杀害对方的动机,当日案发,也是由被害人一方蓄意找茬儿挑起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在当庭质证阶段,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中均指出,被告人在持斧子追赶时曾说过“我剁死你”“我砍死你”之类的语言,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互相厮打过程中,持斧子连砍其头部、胸部等处,该致害部位足以剥夺他人生命,因被害人的反抗躲避,仅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曹某判刑3年,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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