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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1月3日电元旦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专家指出,根据有关部门在往年掌握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这属于“柔性侵权”,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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