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这是我们党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论断,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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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建立以后,劳动者有为用人单位实现生产持续提供劳动力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有获得劳动报酬、享有社会福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按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有获得资本投入回报、实现有效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取决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体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离开了这一过程,就谈不到任何一方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关系与生产实践的这种紧密结合,说明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作为“轴心”的劳动关系的状态决定着“全部现代社会体系”的状态,劳动关系紧张则整个社会体系就紧张,劳动关系和谐则整个社会和谐就有了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规范化、存续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在许多方面和部分地区也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这些不和谐因素,常常影响一个地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决定》从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合同签订、劳动保护、执法监察、争议调处、权益维护等方面,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要求。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由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是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建设快速推进,发挥了加深理解、协调意见、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加大协商力度,创新工作方式。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加快劳动合同的立法,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集体合同是规范集体劳动关系的契约。应以工资分配、劳动定额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为核心,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制度,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提高协商的有效性。同时,加大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厉查处拖欠工资的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制订和实施国家劳动标准,有利于引导和监督企业进行科学管理,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权利。应逐步健全作业场所、安全卫生、工时标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专业劳动标准,逐步形成既科学规范又能够有效落实的劳动标准体系;健全劳动标准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举报必查的管理工作新格局。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通过开展执法监察,督促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就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通过企业内部调解、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审判等,调整和完善劳动关系。特别是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完善劳动争议调处仲裁制度,提高调处仲裁的及时性、有效性。
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落脚点必须放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应认真解决侵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卫生权、社会保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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