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佳明 记者 殷学兵)租住他人房子后发现,室内空气污浊,检测超标4倍,因此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退房、返还租金,并索赔相应损失。日前,玄武区法院开庭调结此案。
苏北某中学老师程伟诉称,2006年8月,他女儿佳佳考入南京外国语学校,家里决定由孩子母亲来宁陪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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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当晚,佳佳及其母亲就感到室内空气污浊不堪,不久就出现了眼睛发红涨痛、口腔咽涩等不良反应。”程伟不放心,便找来检测部门检测,结果发现室内空气污染超过国标4倍。为了家人身体健康,程伟当月便让妻子和女儿搬出,另外租房住。
程伟认为,房东蒋剑英和中介公司将不适宜居住的房子租给他,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不久前,程伟将房东蒋剑英和中介告上玄武区法院。
庭审时,被告蒋剑英辩称,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空气污浊问题。被告中介也辩称,中介的义务是为原告寻找满意的房源,至于房屋有没有污染,与中介无关。
后因原被告均表示愿意让步,法庭经分别劝说,并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承担部分水电费,房东退还原告房租78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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