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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掌印人

  在董事长反对的情况下,本市一家公司几个股东作出决议,将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大印类物品交给了副董事长保管。对此不服,该公司董事长杨某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昨天,东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公章等物品的掌管者,公司决议中的应该撤消。

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对此类争议做出明确认定。

  杨某是北京燕京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燕京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马某是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某称,2006年7月28日,燕京公司召开董事会,马某取出事先写好的董事会决议,提出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一些资质证书应该由马某保管,并胁迫其他股东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了字。

  “公章对外代表燕京公司,应由我交给履行公司职责的部门行使职权。”杨某称。7月31日,他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写入了自己的反对意见。此后,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成后,杨某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该决议无效。

  庭审过程中,马某等4名股东称,董事会决议没有违反法律或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杨某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燕京公司的各个部门经常使用公章,由杨某掌管公章也没有法律依据。所谓马某胁迫其他董事、霸占公章等也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定,董事会仅有权对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的使用进行决议,如何保管则不属于董事会的决议范围。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如果公司违法,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公章等物品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该案中,4名股东做出的董事会决议,剥夺了杨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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