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张宝留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1995年12月张宝留因犯窝赃罪、介绍卖淫罪被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2月释放。出狱后,张宝留与收购废品的乡邻刘某某相识。
张知道刘手头有点钱,曾向刘某某借,刘未借。2004年10月19日,张宝留以前的狱友田某、余某某、耿某某及陈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滁城,在一旅社住下后,找到张宝留。当晚,张宝留请他们“打的”到滁城一饭店吃饭,饭后又一起回到田某等住的旅社。田某等人告诉张宝留他们要在滁州抢劫,要求张宝留帮助物色目标,张宝留同意,并于次日骑摩托车带领田某指认了滁州市开发区金达加油站附近刘某某的废品收购站。10月21日凌晨,田某、耿某某、余某某、陈某持刀翻墙进入刘家院子,刘某某听到狗叫后出来,被耿某某用匕首逼进屋内。4歹徒用铁丝将刘某某夫妇、儿子捆住手脚,嘴里塞进毛巾,劫得刘家人民币270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后逃离现场回旅社分。(谈善文)
来源:
滁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