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实习生 刘小娟通讯员张启胜)学生在校内骑车玩耍时伤害了同学,学校有没有责任?近日,蔡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内“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受伤学生2万余元,肇事学生赔偿4万余元。
2005年11月6日下午1时50分,中学生华华(化名)骑着自行车在校内玩耍,伟伟(化名)背着书包一路小跑欲进教室,不巧与华华相撞,伟伟被撞倒,右下肢受伤。医院诊断结论为右股骨远侧干骺端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去年7月,伟伟将华华及学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法庭上,华华表示愿赔,但认为校方也应担责。校方则大感冤枉,表示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华华在校内课间骑自行车玩耍,不注意安全,致使伟伟受伤,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校方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有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但校方任由华华课前在教学楼前骑车玩耍,疏于管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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