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被确认违法。
2005年8月2日,宁波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处罚决定,认定市民朱利峰未经审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了违法建筑200平方米,责令于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
朱利峰不服处罚决定,向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利峰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认为,即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为也是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第16条和第21条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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