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记者田家鹏)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获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出台,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省建设厅原来发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颁布的办法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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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裁决机关在收到拆迁项目首起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拆迁范围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进行调查,并实地勘察拆迁情况,向申请人和有关的被拆迁人了解达不成协议的原因,做好调查记录。裁决机关可以组织拆迁人与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协议书,并撤回相应的裁决申请。经协调达不成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受理裁决前听证。裁决机关可以在听证后再次组织协调。
对经协调、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裁决受理前听证、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超出拆迁期限,因前款规定事由造成搬迁期限可能超过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有关《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详情可登录省建设厅网站(www.fjj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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