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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国有文物属违法

  本报北京1月7日讯 记者刘琼报道:针对国有文物被当作企业资产经营、并屡遭破坏的情况,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在文物保护与市场开发的关系上,应该采取国家主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将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据介绍,自上世纪末,企业开始参与经营文物景点。1997年,金山岭长城的管理权被河北滦平县政府转让给了一家农业公司;1999年,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取代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对“三孔”等景点进行管理和经营。由于企业文物保护观念淡薄,“伤害”文物的案例时有发生。为此,在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介绍,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执法机构相继与文物景点经营企业交涉,金山岭长城等文物的经营权目前已收归政府。但是,国家文物局2006年度专项检查发现,仍有不少企业热衷经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比如,去年6月,河南省某景区意欲购买二七纪念塔;再如,北京一家民营企业近年来在新疆塔里木盆地圈了大片景区进行开发经营,其中包括7处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表示,政府管理文物和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管理文物,其出发点是保护文物、管理文物,这与企业纯粹的盈利目的完全不同。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国家保护应是绝对主角。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但可以借鉴市场化的某些手段,如可以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鼓励吸引各种资金、包括外资来参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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