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月8日讯
同属海口市美舍河河道治理工程的拆迁户,拆迁补偿的标准却相差悬殊。获得了较低补偿的5名被拆迁户,将琼山区政府告上法庭。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区政府如此补偿显失公平,应对5名原告的补偿标准作出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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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因美舍河河道清理工程,原琼山市政府作出琼山段房屋拆迁方案。方案确定了拆迁补偿标准。李某等5户房屋,被列入了美舍河第一期整治工程的拆迁范围。为此,2000年11月,原琼山市建设局与李某等5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框架结构面积补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150元/平方米。当月,原琼山市政府如约将拆迁补偿款拨付给了李某等人。
然而,美舍河沿岸巴伦村群众则认为,这一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不符合省政府相关规定。2001年9月,该村群众到省建设厅上访,要求琼山市政府上调补偿标准。同年11月,根据省建设厅的书面意见,原琼山市政府将美舍河第二期整治工程的拆迁补偿标准上调为:框架结构面积补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600元/平方米。
同属美舍河河道地段,拆迁补偿标准却出现了如此大的悬殊。李某等5名被拆迁户便以自己获得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去年2月,他们向琼山区政府书面要求,将他们的拆迁补偿标准也调到第二期拆迁补偿标准的同一水平。去年5月,琼山区政府向李某等5人《复函》称,他们的请求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随后,李某等5人将琼山区政府诉至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认为,由于群众的上访,原琼山市政府已意识到原来的拆迁补偿标准较低,就应认真做好调整前后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同时,从公平这一角度来看,原琼山市政府以第一期的标准补偿给5原告拆迁补偿金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即把补偿标准作出了大幅度的提高,虽然此前已按协议将补偿款交付给了5名原告,但这种协议明显不公平,这种补偿也明显不合理。
一审遂判决,撤销琼山区政府于去年5月向5名原告作出的《复函》,并责令其对5原告的请求重新妥善作出处理。 (岳嵬)(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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