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在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上,省政府提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将投资5.01亿元建设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肃查处危害群众饮水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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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2010年生产能耗比2005年削减20%
《意见》中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突出抓好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和监控,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全面完成《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削减20%、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烟尘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比率达到1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农村饮用水水质进一步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做法:综合整治松花江6条支流
《意见》要求,松花江沿岸各级政府要开展阿什河、呼兰河、汤旺河、倭肯河、安邦河、鹤立河等支流小流域综合整治。新、改、扩建项目要与松花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确保流域用水安全。强化沿江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把生态省建设延伸至乡(镇)以至村(屯)。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天然林保护、植树造林、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三化”治理、水土流失防治、退耕还林(草、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煤矿城市塌陷区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大兴安岭、伊春、垦区要率先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区)。
措施: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意见》提出,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和排污单位,各地和各排污单位都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重点:解决影响百姓利益环境问题
《意见》要求,加快磨盘山水库等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法进程,实行“一区一法”,定期发布省辖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锅(窑)炉,在省辖城市建立无原煤散烧控制区和清洁能源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
高度重视社会生活区域、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严格道路交通噪声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建立“禁鸣区”,在通过居民居住密集区的城市快速干道两侧设立声屏障。(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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