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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不合理今年春运别涨啦!

  法学硕士致信铁道部长呼吁:

  “2007年春运应该彻底停止涨价,因为春运涨价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郝劲松自山西太原发出一封致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特快专递,呼吁铁道部在即将到来的2007年春运期间停止票价上浮。

  郝劲松说,提笔写信既缘于担心今年春运继续涨价,同时也是因为看到一则新闻:北京市民姜海程在火车上花30元吃了一份白菜炒木耳和米饭,但没有吃饱。刘志军作出批示后,武汉客运段领导专程来北京向姜海程道歉。“一个乘客吃不饱这样的小事,都能劳部长批示,春运涨价涉及到多少乘客的合法权益———这远比一份白菜要重要千万倍!”

  不合情涨价破坏节日气氛

  春节是中国人最为隆重的传统节日,漂泊在外的人们千方百计赶回家与亲人团聚,“铁路部门应营造出浓郁的节日氛围,通过周到细致的人性化服务,让人们最大限度地减少旅途的拥挤和疲劳,有个好心情回家过春节。”郝劲松说:“春运涨价加重了旅客经济负担,破坏了节日的祥和气氛,缺乏人性关怀。”

  不合理涨价未能“分流客流”

  郝劲松说,铁道部春运涨价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分流客流、削峰填谷。2003年春运铁路输送旅客1.34亿人次,2004年1.37亿人次,2005年1.4亿人次,2006年1.49亿人次,2007年预计1.59亿人次。郝劲松认为,以上数据表明,涨价根本没有起到“分流”作用。

  不合法是否有权涨价?

  郝劲松告诉记者,每年春运,列车超员严重,车厢内空气污浊,“从法律角度看,旅客多付了钱,却享受更差的服务,这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铁道部一直声称自己有权涨价,依据是原国家计委2002年1月27日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郝劲松说,该《方案》在授权铁道部在一定幅度内可以上涨票价的同时,并没有排除铁道部上报国务院批准及申请听证这两项法定义务。铁道部在按照《方案》制定价格的同时,也应该按照《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履行法定的报批及申请听证义务,否则即程序违法。

  新闻回放

  质疑春运涨价状告“铁老大”

  2005年,因在火车上购物及餐车拒开发票事宜,郝劲松与铁路部门数次对簿公堂。2006年,因为春运涨价,郝劲松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去年12月,一审被宣判败诉后,郝劲松不服气,提出上诉。他告诉记者:“在铁路春运涨价的问题上,人们享有发言权,铁道部不应该搞一言堂。”

  在法庭上,铁道部拿出了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称国家计委下发通知时,已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并举行了听证会。

  铁道部称,国务院已同意将部分旅客列车票价浮动的决定权,分情况授权给铁道部和铁路局,他们此后作出的春运涨价其实是在执行这一通知,该通知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不是对铁路票价的基准价进行调整,所以铁道部没有义务召开听证会。

  去年12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宣判:铁道部无须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不能确认违法。为此驳回了郝劲松索赔5毛钱的诉讼请求。

  人物档案

  七次状告垄断业的“刁民”

  郝劲松,男,33岁,山西忻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修刑事诉讼。从去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他因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据检察日报、郑州晚报

  谁阻挡春运涨价的年度性癫狂

  有人说“春运是老百姓季节性的伤口、是铁路部门年度性的癫狂”,这话可以用“一票难求的各地版本”与“呼啦啦涨声不断的车票”来例证。论说起来,郝劲松也算是铁路部门的“老对头”了:从2004年“状告北京铁路局火车餐车不给发票”开始,到“状告火车退票不给发票”、“状告火车上售货不给发票”……几乎没有一次战胜过铁路局这个“大风车”。

  春运的“无涨不运”背后,急需厘清的是铁路市场的终极目的———提高乘客的福祉,对于以担当公共利益为己任的行政性垄断部门铁路来说,其目的就是让旅客便捷、低成本地流动。“运力”和“运能”永远都是矛盾,但只要涨了票价,必定会有人囿于票价成本而锁定原地。这里的悖缪在于:铁路部门的逻辑目的是运输旅客,结果却是阻止其流动———显然,它把减少客流当成了目的,把“涨价下无法自由流动的人们”当成了抵达这一目的的路径。那么,铁路到底是“方便自己”还是“方便人民”的价值取向就值得拷问。

  老百姓和铁道部门的“斗智斗勇”,常常输在“部门法律”上。关于铁路诉讼的判决依据,譬如对于列车撞人事件,铁路部门一般只愿出300元,依据是1979年印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有利益关联的部门法院、更主要的是有规避责任和义务的陈年旧法做支撑,对铁道部门的诉讼常常是以“合情”而“不合法”谢幕。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基本法理,遗憾的是,在我国公益诉讼机制缺失,法院在实体上还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请,加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旧法解新愁”是越解越糊涂。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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