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卢小姐咨询:
你好,2006年12月26日下午,在白云大道上我的机动车被后面的一辆外地大货车追尾,交通警察认为对方负全责。我们在事发的时候已经通知保险公司,而且双方购买的都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但公司认为对方负全责,所以不到场进行处理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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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件事情上,我想知道在对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我们报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为何不予受理?那我们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用?这件事情能够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吗?
权威答疑:
记者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获知,机动车发生“双方事故”时,即两车相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无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的,事故索赔中只需凭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以及定损点的检验单。
至于卢小姐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姚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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