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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孕妇向单位索保

  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与其签订合同,怀孕过程中又正巧是单位为员工上保险的关键时期,因遭遇“等生完孩子再上班再上保险”的待遇,孕妇李某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要求单位在其怀孕期间为其补缴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李某诉称,她自2002年11月便在本市河东区某著名食品店工作,应聘时对方承诺工作一个月就给其上保险,但实际却一直没有享受保险等相应保障。去年5月,她怀有身孕,因是高龄孕妇,应医生建议她请假休息了两个月。在其请假期间,该店为员工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但要求她“今年就别上班了,等生完孩子再上班再上保险”。由于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李某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诉求对方为其补缴自其工作时至哺乳期间的社会保险,同时补发其在怀孕、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

  庭上,被告辩称,目前原告的产期和哺乳期还没到,因此要求此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据,同时,原告休假一直没有出具相关医疗单位的证明,因此其休假属于擅自歇班,据此,被告不同意为其补发工资及补缴保险的要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单位应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原告要求对方为其补发工资一节,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只是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而原告的情况并不属于法定范围内,因此其主张被告补发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店为原告缴纳自2002年1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并驳回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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