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骗取回迁安置房,原本没有资格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尚某以高额酬金为诱惑,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借用户口协议,然而3年以后,贪得一时便宜的王某却在自家拆迁时,因为户口外借而失去了回迁安置的权利,为了重新获得安置权利,王某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要求判定当年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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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称,2000年3月20日,合肥市原瑶海区街道胜利三福村正在拆迁安置,因为尚某不是当地辖区的居民,没有当地户籍,仅是在此购买了一套没有建房执照的房屋,不具备拆迁安置资格,而王某的户籍在当地挂户但没有房屋。2000年4月14日,尚某及其丈夫找到王某,要借用一家三口的户口购买回迁安置房。碍于情面,王某在未经妻子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与尚某签订一份借用户口协议。2003年王某家的房屋拆迁,在安置时被告知其已于2002年被安置过了,不能重复安置。王某认为,被告借用他家的户籍用于购房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所签合同应属无效。
尚某则辩称,王某夫妻是自愿将户口有偿借给被告使用的,她为此支付了王某9000元。协议内容中借用户口是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但王某自愿将房屋出售给她的内容应是有效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瑶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均无权享受拆迁安置,但双方恶意串通,尚某借用王某一家三口户籍分取住房,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借用户口协议无效,同时,收缴王某因出借户口非法获取的9000元、尚某非法获取拆迁补偿费4176元,并将尚某非法获得的回迁安置房收缴。原、被告双方闹了半天,竹篮打水一场空。(大雁、成丽)
来源: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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