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伤者损失11万余元。刑满释放后,黄某却“人间蒸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殊不知其行为再次触犯刑法。1月8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判决生效后,黄某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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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9日,黄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桂萍双下肢瘫痪的重伤后果,经交通警察认定,黄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3年6月23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李桂萍经济损失114289.08元,同时判决黄某赔偿李桂萍护理费,按每天8元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自定残之日起至李桂萍恢复自理能力时止。
该判决生效后,黄某于2003年7月23日给付赔偿款30000元,剩余赔偿义务一直没有履行。2003年7月25日,李桂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凤阳县人民法院于7月29日立案执行。同年7月30日,黄某刑满释放后,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却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向执行人员说明情况,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06年6月29日,凤阳县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批准对其逮捕。次日,黄某向李桂萍支付赔偿款20000元。2006年7月10日,黄某向凤阳县公安局自首,供述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事实,并于当天被宣布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义务,却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采取逃避的方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黄某能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本案审理期间交纳完毕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高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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