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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南京政府对“协商工资”减税

  民意焦点

  到2009年年底,南京市组建工会的企业要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近日,南京市总工会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贯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享受税收优惠,凡是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由工会或经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多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大致流程为:由职工提出要约→企业予以答复→工会进行经营摸底→召开工资协商会议(谈判)→达成协议→公示15天→正式变动工资。

  《意见》指出,只有经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才能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通过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仅限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支付职工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所有工资性费用均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

  此前,南京市企业执行的“计税工资”政策一律按人均每月960元税前列支成本,即企业月人均计税工资低于960元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月人均计税工资超过960元的,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实施后,将极大地调动企业经营方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意见》还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原则上以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增加职工工资;对于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增加职工工资;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改制企业应重点理顺内部分配关系。

  本报记者 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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