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罗女士自称在工商银行取1万元美金转存到光大银行时,因其中有27张假币被银行没收,罗女士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昨天,西城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于罗女士难以证明现在两个银行中的1万美元为同一笔款项,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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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7日中午,罗女士与丈夫到工商银行地安门支行下属的鼓楼外大街储蓄所取了1万美元。银行工作人员将1万美元(面值100美元)整捆取出,在验钞机上检验后打捆交给罗女士。11时43分罗女士离开柜台,11时44分离开储蓄所。7分钟后她又到附近的光大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罗女士拿出的1万元美钞中有27张是假钞。随后,罗女士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工行储蓄所要求复检,经数次确认,27张美元为假钞,光大银行随后对假钞予以收缴。
罗女士起诉认为,工行储蓄所柜台外没有外币验钞机,她不能自己检验,而柜台里的验钞过程她又看不清楚,因此银行没有当面点清构成违约。
银行则认为,他们在收取钞票时有一套严格的检验程序,因此能保证收款和付款都是真钞,且营业员在为罗女士付款前,将全部美元放入外币验钞机逐张进行了正反两面的防伪鉴别,在捆钞时又根据罗女士要求用人民币验钞机进行了复点。银行认为,罗女士持钱款离开柜台后,其后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昨天宣判认为,取款人如果认为银行方没有验清货币,对货币数量、质量有异议,可采用多种方式要求银行检验,而其离开银行的行为应视为对银行给付货币数量及质量的认可。罗女士从工商行取出钱后到光大银行进行下一笔业务有一段时间,罗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段时间内的事实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原封未动,因此她所称这笔钱中有假币法院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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