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月9日讯(记者罗霞实习生王丽文)今天,凤凰花城地产商状告花商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就花商该不该无条件搬出花城的问题,原告地产商海南楚湘公司与被告凤凰花城公司、两花商各持观点,庭外调解也遭拒绝。
| |
三大争议焦点
去年9月底,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海南凤凰花城有限公司及13家花商侵权,要求花商无条件从花城迁出,法院于9月25日正式立案,后楚湘公司撤消对其中11家花商的诉讼,被告剩下凤凰花城公司和两家花商。
在今天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3大方面:原告将两花商同凤凰花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而两花商认为未与原告有直接关系,因而不是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企业土地使用权,而花商指出其土地租用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花商与凤凰花城公司之间的土地租用合同无效,花商则认为其租用权是善意取得应受保护。
地产商:
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容侵害
原告海南楚湘公司称,原告享有汇宇(中国)实业集团公司、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的债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裁定将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涯开发区的50.5亩土地使用权给原告,以抵偿1309.61万元债务。2006年4月26日,该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经海口市规划局审批该地建设“水云天项目”三期工程,而13家花商目前所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原告。
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凤凰花城公司未与汇宇公司签订复耕合同,凤凰花城公司属于擅自出租,其出租合同也应为无效。
花商:
按政策取得土地租用权应受保护
花商称,原告认为花商占用了其土地,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但原告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并未显示出花商目前所占的地方就在该证所标识的红线图内,这意味着花商所使用的土地未必就是原告的土地。
同时,2001年6月,花商与凤凰花城公司签订了《海南凤凰热带花城土地租用合同书》,此根据海南省及海口市政府关于建设“海南凤凰热带花城”的批复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花商是善意取得了该土地的租用权,因而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凤凰花城公司认为该公司未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于2006年5月得知原告取得了该片土地的使用权,遂下通知给花商以停止租用合同,且2001年该公司将土地出租给花商是根据当时政府政策。
最后,法院提出原、被告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楚湘公司同意进行调解,花商则坚决不同意双方调解。法院审判结果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