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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行贿的医药代表很“平安”

  在反商业贿赂风暴中,一些医院院长、政府机关人员被“击中”。行贿和受贿本是对偶犯罪行为,然而,在高额回扣成“行规”的医药购销领域,靠商业行贿生存的医药代表在这场风暴中似乎“没什么事”。

  商业行贿者=证人?

  记者采访发现,相比于商业行贿者的深重危害,法律对他们的追责显得微不足道

  医药购销领域不少商业贿赂犯罪卷宗中,在一长串行贿者名字前面,有一个身份前缀──证人。

  在重庆查处的某骨科医院集体受贿案中,十多名医药销售商的证言成为该案的关键证据:“在推销骨科器材时,我明确告知时任医院副院长郭明均,公司将按照‘经销行规’给医院回扣,回扣的比例是销售金额的40%,医生和院长各20%。”重庆宏宝公司业务员袁春英说,“每次都是我拿着销售发票回公司提出回扣,然后按‘行规’分别交给院长和创伤科主任。”

  重庆方威公司的业务员刘丽华在法庭上证实:“我与郭明均副院长洽谈了在其医院使用我公司医疗器械,依‘行规’将按照销售金额20%付给院长回扣的事,并先后给其10万余元回扣。”

  “一次偶然机会,我得知医院拟定购CT机、医院几位院长正在南京参加医疗器械博览会的消息,我立马赶到南京请几位院长吃饭并送给他们500元的会务费,回来后我很顺利地签订了合同并收到货款,为表感谢我以拜年的名义分别送给正副两位院长2万元。”重庆正康公司销售经理蒋岱言当庭证实。

  ……在10多位医药销售商证词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医院4位主要领导人和业务骨干犯有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缓刑3年至5年。而这些作为行贿者的医药代表因证人身份免于受到法律制裁。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梁田介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购销环节,医药经销商为了追逐利润站稳市场,通常以进院费、开发费、临床费、处方费、统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医疗人员行贿。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梁田表示,从社会层面,经销商必然将回扣作为医药成本,最终导致药价虚高、医疗费昂贵,百姓“看病贵”问题难以解决;从经济层面上看,经销商以高额回扣为主要手段参与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27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相比于商业行贿者的深重危害,法律对他们的追责显得微不足道。据重庆高法刑二庭庭长卢君介绍,在重庆内,按照犯罪处理的行贿罪占6%-7%,审理行贿案件每年约10多件、受贿案件200多件,其中行贿案件多发生在政务领域。

  司法“潜规则”给行贿者提供“避风港”?

  侦查机关最容易的突破口是行贿者,用减轻或免除对行贿者的处罚来获取受贿者犯罪证据

  是什么给商业行贿活动提供了“避风港”?卢君认为,这主要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潜规则”所致。以往查处贿赂行为,主要从保证政务廉洁性出发,所以当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有着坚固的攻守同盟时,侦查机关最容易的突破口是行贿者,用减轻或免除对行贿者的处罚来获取受贿者犯罪证据,到了审判环节,行贿者往往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

  此外,我国法律轻“行贿”重“受贿”。比如,最低涉案金额不同,行贿1万元,受贿5000元;再如,受贿5万元以上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以上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其实行贿者具有更大信息优势,更容易隐瞒犯罪。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很少受到严惩。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认为,将这样的司法“潜规则”继续延用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不合适,因为打击商业贿赂是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目的,而在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起积极主动作用的多是行贿方,所以如果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轻视对行贿者的追究,那么我们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斗争便难见成效。

  沿用这一司法“潜规则”,更为严重的后果在于放纵了行贿者的行为,可能致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行贿。“因为医药销售代表、工程承包商等行贿者一旦被司法机关调查,他们就以提供医院领导等受贿者犯罪的证据作‘交换’而最终免于刑事追究,之后他们基于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诱因又可能继续进行商业行贿。李生龙认为,“如此恶性循环,打击商业贿赂就像割韭菜,割了长、长了割。”

  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根据的。在山东做药品经销已有十年的李先生说,事实上,医药代表都是“游离态”的人,有些人和药企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少人涉案被调查,“出来后”继续找医生。

  打击商业行贿者就能治本?

  在目前的医药流通体制下,回扣已经计入医药企业的生产成本

  山东某医院纪委书记认为:“现有的医药流通体制不改,反商业贿赂行动并不能治本,即使能在医院内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氛围,让医护人员的不端行为有所收敛,但会不会转入‘地下’,以更隐秘的形式出现,就不好说了。”

  现行的“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生和医药销售方有着内在的利益联系,直接促使行贿和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而“中国特色”的医药代表制度,则完全背离了学术推广的初衷,陷入扰乱市场的境地,危害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正如山东的药品经销商李先生所说:“目前整个医药销售行业还没有学会不贿赂生存,不给回扣一个药厂就要死掉。”

  在目前的医药流通体制下,回扣已经计入医药企业的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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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利腐败的“犯罪链”。尤其在经济领域,在行贿变得低成本、高受益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越来越难以控制。

  (记者朱薇、王娅妮)新华社重庆1月9日电(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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