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殡葬管理所来了“生意”,所长一挥手,将“客源”介绍到新都某殡仪馆,从中收取6%左右的“宣传费”,揣进自己腰包。3年时间,青白江区殡葬管理所原所长曾青吃钱41万余元。日前,青白江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曾青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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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宣传费”:每个提钱2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曾青担任青白江区殡葬管理所(下称殡管所)所长。当地只有这一个殡葬管理所,所有去世的人都会被送到这里。由于所上并没有焚化条件,他们将“客源”都送到周边县份的殡仪馆火葬。由此,曾青开始吃上“死人钱”。
2003年1月开始,曾青在“顾客资源”上做起手脚。殡管所来一具遗体,他就以殡管所的名义将其介绍到周边三家固定的殡仪馆。按照事前约定,其中一家殡仪馆按照遗体火化的消费额,从中提取6%作为“宣传费”,返给青白江殡管所。而另一家殡仪馆,则按人头计算,每具遗体提取20元“宣传费”交给殡管所。这一过程中,双方都会出具盖有公章的收据。
就这样,3年时间里,曾青代表单位从这三家殡仪馆收取“宣传费”、“赞助费”等共计41万余元。这些钱,他既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全都被曾青隐匿下来,用于个人炒股、开茶楼、办公司、打翻牌机等经营和赌博活动。
法院判决:所长获刑十年半
青白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本单位公共财产的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收取款项后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隐匿并侵吞公款41万余元,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曾青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部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曾青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昨日,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现有9家殡仪馆,他们之间有一定竞争。来了生意,一般都会自己“消化”,不会轻易介绍到别家去,基本不存在介绍尸源的问题。由于青白江情况特殊,没有焚烧遗体的设备,所以才会转运到其他地方。
办案法官:殡管所不算商业贿赂
抛开曾青的个人行为,青白江殡葬管理所这一拿“宣传费”的行为,是否算商业贿赂?昨日,记者采访到承办此案的法官。
“如果双方都计到单位账上,不能算商业贿赂。”承办法官称,法律上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明确界定,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构成行贿;而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构成受贿。此款法律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殡仪馆有经营服务性质,如果曾青以个人名义收取这些钱,那就涉嫌受贿。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青白江殡管所以单位名义拿‘宣传费’到单位账上,不能算是商业贿赂。”承办法官认为,即便这样,殡葬行业仍存在其他潜在问题:有的虚增骨灰盒单价、提高墓穴价格,有的以化妆、打油等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很容易引发犯罪。
青白法 本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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