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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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社区中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被处罚
父母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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