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保定电(记者刘玲)保定市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项目,2006年11月29日悄然开工建设。一个多月来,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希望了解其中情况,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保定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介绍,该项目位于市区东北部,京广铁路以西,复兴路以北,占地110亩,总建筑面积10万多平方米,单套面积在80-94平方米之间,共计120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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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摘要(2005年8月4日)
(一)销售价格的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确定后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二)供应对象的核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3)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后期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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