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院长称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收钱,补偿被害人在量刑上可以考虑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曾横行一方、作恶多端的黑社会组织“老大”熊新兴,11日在江西九江被执行死刑。然而,九江市中院在审理这起“江西涉黑第一案”中,被指收取6名被告人家属至少74万“暂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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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告诉家属要求交钱”
2006年6月22日,九江市检察院向九江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40岁的熊新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7月17日,九江市中院一审开庭。9月26日,九江中院判处熊新兴死刑。
“法院在一审开庭后,判决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这种做法,在全国都罕见。”李肖霖律师说,“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
中院收取74万元“暂存”款
记者调查中发现,熊新兴涉黑团伙案中,九江中院在一审判决前,向被告人熊新兴家属分3次收取60万元,向被告人许辉家属收取5万元,向被告人熊建祥家属收取3万元,向被告人张新军家属收取3万元,向被告人张文锋家属收取两万元,向被告人李华家属收取1万元。
上述款项都是九江中院以“暂存”的名义收取的。记者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
院长称收钱全部交给国库
2007年1月8日上午,九江市中院院长陈坚看完“暂存”收据后表示,法院收这个钱一是判决生效后要没收被告人财产的,要予以没收,全部集中起来交给国库,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就可以这么做;一是有的案件附带有民事诉讼,比如杀人的,对他人财产有侵害的,如果对被害人有所补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话在量刑上可以考虑。
当记者问及熊新兴一审被判死刑后,法院又向其家属退了一笔钱(39.2万)又该如何解释时,陈坚称:“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现行《刑法》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法院可以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或“理财金”。假如法院以减轻判刑为由,向家属收这笔钱(“暂存”款),应该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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