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也属于禁止之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食用者,深圳在2003年就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违反规定的食用者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